熱點:《水污染防治法》8年來首次修訂
——來源:水世界-中國城鎮水網
2016年6月12日,環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2016年6月30日以前,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環保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八年。“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環保部說,這是修訂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原因。
新法
與現行法規相比
與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確立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監管、強調通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改善水環境質量,并將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落實到地方各級政府。
此次發布的編制說明顯示,新法主要修訂的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新法將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
具體來說,我國將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編制地下水、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另外,基于技術經濟評估和基于水環境質量,各地政府可酌情制定兩類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其次,新法進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監管制度體系。
推行排污許可制并確立其核心地位,并將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借鑒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新法修訂草案顯示,政府將在強化源頭預防、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增加水生態環境補償、落實公眾參與權利、通過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污染損害賠償等問題上出新招。
新法
有哪些突出特點?
1、強調公眾參與
對比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后的草案新增多項水環境風險監控內容,并為落實《環境保護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新增一章節專門介紹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從標準規劃制定、環評、排污許可三方面加強了公眾參與,并強調公眾舉報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絡舉報平臺等,方便公眾舉報。同時,對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和依法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水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2、地方各級政府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
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針對落實各方責任,重點完善了兩方面規定,其一是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借鑒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透露,草案稿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其次,明確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其按證排污、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水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3、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是草案稿的一個重要內容。草案稿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根據草案稿要求,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或者本法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環保部說,除了排污許可之外,草案稿還對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進行了系統設計,并與相關法律實現有機銜接。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刪除排污申報登記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同時,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草案稿還對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絡、規范、數據共享、質量評價、信息公開等作出規定。
新法
全面銜接新環保法
據環保部介紹,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在環保部看來,草案稿全面銜接環保法,提煉融合“水十條”中制度性設計等內容,同時,借鑒吸收國內外水環境管理立法經驗。
草案稿中也有創新條款。主要涉及建立兼顧流域和行政區劃特點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建立生態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對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排入廢水的管理要求,增加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定等。
環保部介紹,修訂工作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
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夯實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基礎、強化水污染源頭預防、理順和協調水污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等五個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現行實施的法律,征求意見稿對于破壞水環境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強,多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設定為一百萬元。
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有很多亮點,水環境領域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比大氣更突出,法律責任方面有明顯的加強,除罰款外,還有限產、停產等措施,將對違法排污企業構成強大威懾力。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八年。“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環保部說,這是修訂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原因。
新法
與現行法規相比
與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確立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監管、強調通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改善水環境質量,并將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落實到地方各級政府。
此次發布的編制說明顯示,新法主要修訂的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新法將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
具體來說,我國將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編制地下水、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另外,基于技術經濟評估和基于水環境質量,各地政府可酌情制定兩類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其次,新法進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監管制度體系。
推行排污許可制并確立其核心地位,并將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借鑒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新法修訂草案顯示,政府將在強化源頭預防、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增加水生態環境補償、落實公眾參與權利、通過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污染損害賠償等問題上出新招。
新法
有哪些突出特點?
1、強調公眾參與
對比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后的草案新增多項水環境風險監控內容,并為落實《環境保護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新增一章節專門介紹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從標準規劃制定、環評、排污許可三方面加強了公眾參與,并強調公眾舉報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絡舉報平臺等,方便公眾舉報。同時,對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和依法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水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2、地方各級政府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
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針對落實各方責任,重點完善了兩方面規定,其一是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借鑒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透露,草案稿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其次,明確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其按證排污、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水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3、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是草案稿的一個重要內容。草案稿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根據草案稿要求,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或者本法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環保部說,除了排污許可之外,草案稿還對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進行了系統設計,并與相關法律實現有機銜接。據環保部介紹,草案稿刪除排污申報登記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同時,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草案稿還對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絡、規范、數據共享、質量評價、信息公開等作出規定。
新法
全面銜接新環保法
據環保部介紹,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在環保部看來,草案稿全面銜接環保法,提煉融合“水十條”中制度性設計等內容,同時,借鑒吸收國內外水環境管理立法經驗。
草案稿中也有創新條款。主要涉及建立兼顧流域和行政區劃特點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建立生態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對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排入廢水的管理要求,增加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定等。
環保部介紹,修訂工作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
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夯實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基礎、強化水污染源頭預防、理順和協調水污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等五個方面。
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有很多亮點,水環境領域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比大氣更突出,法律責任方面有明顯的加強,除罰款外,還有限產、停產等措施,將對違法排污企業構成強大威懾力。